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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三世-第522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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才是整个秦帝国的支柱。。。。。。。(未完待续,如欲知后事如何,请登陆m,章节更多,支持作者,支持正版阅读!)
第一第一百零五章 秦法秦律
了对中亚的布局,秦法的修改也进入了最后关头。
对于《秦法》,秦旭一直是抱以尊敬态度的。同时《秦法》又是一个专门为秦王朝这个前所未有的大一统王朝所制定的法律。是最接近现代法律的古代律法。
但也仅仅是接近而已。
秦旭要的是大秦的崇法尚法的精神,而不是原原本本的照抄《秦法》。
《秦法》是西元前2211前始皇统一中国至西元前206年秦帝国灭亡时,秦帝国法律的总称。它是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下,以秦国原有法律为基础,仿效魏、齐等关东封建国家的法律逐步发展起来的。
秦旭之前认为,《法》是一直都这么完美的。但自从当上了皇帝,开始逐步了解《秦法》的创建过程以后,才知道,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。自西元前359年起,商鞅两次变法,以李的《法经》为蓝本,改法为律,强调法律具有“范天下不一而归一”的功能。制定了秦国的盗律、贼律、囚(网)律、捕律、杂律、具律(相当于刑法的总则部分)等六篇刑律。
这次大规模的修改变更《法》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,主要可归纳为下列十一个主要的具体项目:
一、行什伍之,建立社会基层组织。十家编为一组,互相勉励生产和监督行动,一家犯法,其他九家有检举的义务,不检举者腰斩。而检举本组以外的其他犯罪,跟杀敌的功勋一样,重赏;藏匿犯人藏匿敌人一样,重罚。二、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迫分居;不分居者,加倍赋税。三、奖耕战。对敌作战是第一等功勋,受第一等赏赐。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,积存粮食特别多的,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。四、人际争执须诉诸法庭裁判,不准私人决斗。私人决斗的人,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。五、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,游手好闲的人,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子弟,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一律当作奴隶,送到边疆垦荒。六、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。贵族的地位虽高,商人的财富虽多,如果没有战功,不能担任政府官职。七、明确等级地位,以田宅、臣妾衣服等为标志使有军功者得以显耀,无军功者富而无光。八、强迫人民学习最低程度的礼仪。父子兄弟姐妹准同睡一个炕上,必须分室而居。九、建立地方政府系统。集里成亭亭成乡,集乡成县有令、丞,县以上设郡,郡有守、尉,并直属中央政府,共三十六个郡。十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。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,九年不收田赋。十一、统一度量衡制度。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、升斗、斤两。
这是秦国能迅速走向强大,继而统六国的基础政策。在这些政策的基础上,商鞅又制定了一系列律法来保障这些政策的准确有效实施。法家“依法治国”和“明法重刑”的主张深入人心。
但这些都只能成为商的法规。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。秦帝国真正的法律是统一后,在左右丞相李斯和冯去疾主持下制定出来的《秦律》。
《秦律》分为《刑律》。《田》、《厩苑律》、《仓律》、《金布律》、《关市》、《工律》、《工人程》、《均工》、《律》、《徭律》、《司空》、《置吏律》、《军爵律》、《传食律》、《内史杂》、《尉杂》、《属邦》、《效》、《除吏律》、《游土律》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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