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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劵基础-第6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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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代销

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,在承销期结束时,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。

我国《证券法》规定,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,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;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,应当由承销团承销。

上市公司发行证券,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;非公开发行股票,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,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。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。

小结:

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:须承销(包销、代销),其中面值》5000万元的,须由承销团承销

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:对象为原前10名股东的,可自销、承销

对象不全为原前10名股东的,须承销(包销、代销);其中配股,应代销 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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